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案例:员工被拘留,是否等于员工“旷工”

文章来源: 合众星空 | 发表时间:2024-07-12 

01案情部分

改编自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例

(一)基本案情

龚某于2015年12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8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龚某担任主管,每月工资6500元。

2020年8月18日,龚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天,龚某丈夫至公司要求代龚某请假,并告知公司龚某情况。之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核实,得知龚某不知何时才会被释放。2020年8月20日,A公司以龚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为由,与龚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3日,因龚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对龚某作取保候审处理,释放了龚某。龚某至A公司要求上班遭拒,龚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裁决观点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

本案中,A公司以龚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龚某不上班是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拘留,该期间其本人不可能向A公司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向A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而且,龚某丈夫已向A公司代为请假,A公司亦向公安机关核实了龚某的情况,故龚某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A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龚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龚某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



02案件启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拘留并不等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刑事拘留来说,由于当事劳动者尚未构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上述法条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宜以旷工为由解除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员工的劳动合同。旷工一般指的是主观上可以出勤但故意不出勤。但员工因拘留而无法出勤,是因为其人身自由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系客观原因所致,故用人单位以此作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